光明網評論員:近日,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建議消除對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。他認為,一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,就影響其子女、親屬參軍、考公、進入重要崗位的規定應予以徹底摒棄,否則會對受影響人員極不公平。同時,周世虹也給出了相應理由,譬如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,其子女、被扶養人、受其影響的人等就一定會有犯罪傾向、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,這種規定也與現代法治、現代文明相違背。
這一建議經媒體發布后,迅速成為網絡熱議話題。應當說,這個問題能在社會各個公共平臺上進行討論,本身就是一件具有正向意義的事情,其價值對促進社會法治、道德的完善構建有所助益。理越辯越明,凡涉及公共事務,各個社會階層和利益主體的觀念很難迅速趨于一致,但長期充分的溝通討論,一定是促使社會走向更加公平、包容和富足的重要途徑之一。
目前看來,反對取消限制的聲音要遠大于贊成的聲音,一方面體現了一種民意,符合社會千百年積淀下來的樸素價值觀,另一方面也在于限制措施的確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社會治理成本。例如,很多人認為,在“禍不及子女”的同時也要考慮到“惠不及子女”,特別是那些民憤極大的貪污腐敗案中,罪犯在被抓捕審判前,相關不法行徑已經實施多年,其子女和親屬也受益于此,這期間攫取到了普通人難以想象的社會資源特別是教育資源,他們擺脫“原罪”與普通人同臺競爭就是一種不公平,更何況公務員個體本身掌握著一定的公權力,在偏袒親情和公正行使權力面前,人性將面臨巨大考驗。這種考量是有一些道理的,法律的實踐不能僅僅從個人主義出發,也需要將社會視為一個整體,但對為何不能報考公務員等崗位,理由還是不夠充分,畢竟我們堅信,用法律和制度讓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,始終是社會前進的方向。
此外,也有人從犯罪預防學的角度出發,認為在犯罪預備階段乃至實施犯罪之前,考慮到自己行為對子女可能產生的影響,都會使其有所顧忌包括可能中止犯罪,是一種較為經濟的預防犯罪手段?,F實生活中,這確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,我們經常能看到在普法節目中,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在鏡頭前哭訴,除了對自身行為的悔過外,還有對子女的愧疚。當然,這種解釋也值得商榷,雖然限制對很多潛在犯罪行為進行了震懾,但根據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,屬于超出法律之外的懲罰。特別是遇到一些極端案例,比如自身就是受害者以及出于義憤動機犯罪等,都需要考慮到相關規定和限制的靈活適用。事實上,委員的建議也并非媒體報道的“一刀切”,例如對考生或被政審人的政治表現以本人現實表現為主,并注重以實證證據予以證明。
法律是復雜的,現實同樣也是復雜的。隨著時代的演進,很多曾經的問題,都會在全社會不斷地溝通討論中達到新的平衡。而我們努力的方向,也一定是要讓勤勉努力本分者過上更好的生活。
(轉載請注明來源“光明網”,作者“光明網評論員”)
(責任編輯:梁艷)